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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02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冯敏诉被告魏武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敏,魏武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02397号原告冯敏,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被告魏武成,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敏诉被告魏武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敏负担。审判员  党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