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执字第002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27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款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姜某某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经双方协商由李某某负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济生审 判 员 李小斌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