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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执字第002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27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款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姜某某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经双方协商由李某某负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济生审 判 员  李小斌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