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保民申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永安与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永安,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保民申字第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安,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崔亚平,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王永安因与被申请人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3)保民一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永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未调查收集;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3)保民一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下属的易县劳动服务公司及易县劳动服务局的性质和职能,其并非用工企业,申请人王永安主张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继其与易县劳动服务局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王永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