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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立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黄亮与张维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亮,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立保字第04号申请人黄亮,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被申请人张维,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申请人黄亮与被申请人张维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黄亮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维所有的浙J013**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湘GA77**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维所有的浙J013**车辆扣押至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黎斌审判员  徐联合审判员  孙本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胜云附: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