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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广李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宋维杰与陈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维杰,陈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广李民初字第642号原告宋维杰,男,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陈圆,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维杰与被告陈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原告宋维杰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圆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宋维杰与被告陈圆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笑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陈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