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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民(未)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河诉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河,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未)初字第31号原告陈金河,男,201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飞(陈金河的父亲),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堔,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周胜华,院长。委托代理人林春江,男,该医院法律顾问,住长沙市芙蓉区劳动村3栋407号。委托代理人蒋运强,男,该医院职员,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546号15栋1门201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河与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河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钟建林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姚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