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林燕兰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刑初字第69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成华区一环路东某段某某某某门口对正在执勤的民警龚某某采取扇耳光、扯耳朵的方式进行殴打,妨害民警正常执行公务。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管制三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证据材料略去)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伏治云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人民陪审员 尹汉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