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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商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学柱与胡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柱,胡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张学柱。被告:胡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柱诉被告胡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学柱负担。审 判 员  李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