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商初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乔XX,周婷,汤明,李立芹,李立峰,仲和平,秦红刚,李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乔XX,周婷,汤明,李立芹,李立峰,仲和平,秦红刚,李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商初字第0554号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中路(姑苏花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殷正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杰,该公司员工。被告乔XX。被告周婷。被告汤明。被告李立芹。被告李立峰。被告仲和平。被告秦红刚。被告李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XX、周婷、汤明、李立芹、李立峰、仲和平、秦红刚、李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路 路人民陪审员 黄用文人民陪审员周长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