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上海大众汽车长治市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色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大众汽车长治市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建堂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大众汽车长治市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兴北路容海小区3号楼4区商铺。法定代表人李建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雅,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堂,男。委托代理人程义栋,山西晋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上海大众汽车长治市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大众汽车长治市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雅,被上诉人张建堂的委托代理人程义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建兵代理审判员 张 彤代理审判员 鲍鹏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郁发还提纲长子县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上诉人上海大众汽车长治市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二审审理认为有以下问题需发还重审:关于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后,一方进行了还款,此时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双方未再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你院以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是否妥当,请在重审时予以考虑。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