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临沂圣福源民间融资公司诉李京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河东区圣福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李京玲,王程玉,鹿立华,郝培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639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圣福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祥良,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京玲,女,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夏庄东街116号1号楼。被执行人王程玉,男,1967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夏庄东街116号1号楼。被执行人鹿立华,女,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常林西大街80号。被执行人郝培顺,男,1956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临沂市兰山区羲之路6号2号楼。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东信证经字第456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京玲、王程玉、鹿立华、郝培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健审判员 朱 磊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靖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