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23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凤仙与王宝珍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仙,王宝珍,王凤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23260号原告王凤仙,女,1949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秀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小坤,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北京市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联系地址同单位。被告王宝珍,女,1921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凤余(被告王宝珍之子),1957年8月21日出生,台湾经商。被告王凤桐,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玉芝,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丽萍,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凤仙诉被告王宝珍、王凤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凤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平,被告王宝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余,被告王凤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玉芝、袁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仙诉称,被告王宝珍是我的母亲,被告王凤桐是我的弟弟。北京市西城区南文昌胡同x号x幢西房三间是我父母的私产,产权登记在被告王宝珍名下。2006年12月25日,我父亲病逝。2011年12月,被告王凤桐将我和被告王宝珍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归属父亲的一半房产。但此前2006年8月,在父亲病重住养老院期间,母亲不经父亲同意,与王凤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父母共同的西城区南文昌胡同x号x幢西房北数第三间以买卖方式过户给被告王凤桐,导致父母房产由3间变为2间,归属父亲的一半房产由1.5间变为1间。我认为,西城区南文昌胡同x号x幢西房三间是父母共有房产,不经父亲同意,母亲无权独自处分共有房产,且母亲与王凤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买卖意思表示,母亲与王凤桐之间既非买卖关系,也无买卖事实,被告王凤桐也非善意第三人。二被告的过户行为明显侵害到我的房产继承权益,使得归属父亲的一半房产由先前的1.5间变为现在的1间,现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二被告于2006年8月签订的西城区南文昌胡同x号x幢西房北数第三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王宝珍系原告王凤仙、被告王凤桐之母。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文昌胡同x号院内西房三间(建筑面积44.89平方米)系被告王宝珍与其夫王其成共同所有的房产,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王宝珍名下。2006年8月25日,二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王宝珍将西城区南文昌胡同x号院的一间房屋(建筑面积15平方米)卖与王凤桐,房价款人民币6万元,合同上王宝珍的名字为王凤桐代签。被告王宝珍在签名上按手印。按合同内容,西城区南文昌胡同x号院内西房北数第三间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王凤桐。同日,被告王宝珍与被告王凤桐签订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南文昌胡同x号院内的一间房屋(建筑面积14.25平方米)以6万元价格卖与王其成、合同上王其成、王宝珍的名字均为被告王凤桐代签。被告王宝珍在自己的名字上按了手印。按该合同内容,南文昌胡同x号院西房北数第二间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王其成名下。产权变更后,被告王宝珍为南文昌胡同x号院西房北数第一间的产权人。2003年12月26日王其成设立遗嘱,自愿将西城区南文昌胡同x号院房产中属于王其成的份额留给儿子王凤桐继承。该遗嘱经北京市西城区第二公证处公证。2006年12月15日,王其成因病死亡。因本案原告王凤仙不是北京市西城区南文昌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亦不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原告与本案争议的房屋以及房屋买卖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故王凤仙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王凤仙诉称被告的过户行为侵害了其房屋继承权益,使归属王其成一半的房产由王凤桐继承。基于该遗嘱,王其成所遗留的房产份额无论增加或减少,均与王凤仙无关。王凤仙无权对王其成生前处分完毕的财产提出主张。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凤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李海黎人民陪审员 刘艳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召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