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2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阎某与闫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闫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068号原告:阎某,女,192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闫某,男,1972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与被告闫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阎某减半负担40元。审 判 长 刘汝成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张艳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