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夏吉祝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初字第56号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于殿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耘,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妍,女,汉族。被告夏吉祝,女,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工商登记为“文化教育书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罗明然,男,汉族,1954年4月28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被告夏吉祝之夫。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吉祝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成,代理审判员成琪,人民陪审员蒋有富组织合议庭,于2013年7月31日、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耘、李妍与被告夏吉祝的委托代理人罗明然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11月18日,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夏吉祝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成代理审判员 成 琪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滕骥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