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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刑初字第34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2013年3月1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3)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长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0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吉XXX**变形拖拉机,从本区金牛湖街道铁牛社区孙王葛1号附近华兴浴室大门口驶出时,由于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未等拖拉机车斗完全放下就驾车穿过大门,致使车斗撞到大门门梁,门梁倒落砸在车头顶部,致其本人和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黄某某受伤,后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六合区人民医院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章某某按协议的内容给付了赔偿金,并对协议的履行提供了担保。被告人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驾驶员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人民调解协议、担保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1、被告人章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3、鉴于被告人章某某已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履行部分赔付义务,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叶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