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闽湘与被告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闽湘,夏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290号原告吴闽湘,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夏颖,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吴闽湘与被告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闽湘于2013年11月25日以与被告夏颖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夏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闽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闽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闽湘承担。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胡元军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颗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