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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闽湘与被告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闽湘,夏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290号原告吴闽湘,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夏颖,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吴闽湘与被告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闽湘于2013年11月25日以与被告夏颖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夏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闽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闽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闽湘承担。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胡元军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颗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