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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薛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余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