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长丽诉杨轲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丽,杨轲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李长丽,女,出生于1977年2月21日。被告杨轲文,男,出生于1989年2月15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丽与被告杨轲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丽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长丽负担。审判员 熊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