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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宗霞与王金波、周国俊、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霞,王金波,周国俊,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王宗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金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国俊,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郑州西路。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胶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