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民初字第9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与杨华、尹龙均、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杨华,尹龙均,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94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住所地:江安县。负责人高鸿远,行长。被告杨华,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告尹龙均,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与被告杨华、尹龙均、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3元依法减半收取2311.50元,本院再决定减收226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负担50元。审 判 长 尹小勤人民陪审员 肖永生人民陪审员 邓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