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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马福贺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马福贺,农民。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华街100号科技家A座。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贺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福贺于2013年11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福贺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贺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马福贺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 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