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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佳青与被执行人吴方荣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70-1号申请执行人:金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协助申请执行人金某办理金锋拥有的坐落于武昌区小洪山西区西14栋5号4层1室房屋产权十八分之七的份额过户至申请人金某的名下;被执行人吴某将金锋名下人民币存款132850.93元、美元存款246.52元、港币存款2096.59元的六分之一份额(分别为人民币22141.82元、美元41.08元、港币349.43元)支付给申请人金某,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案执行费278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25419.82元,美元41.08元、港币349.43元。但被执行人吴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金锋拥有的位于武昌区小洪山西区西14栋5号4层1室房屋产权十八分之七的份额过户至申请人金某的名下,将该房屋产权的十八分之四的份额过户至被执行人吴某名下,将该房屋产权的十八分之七的份额过户至案外人金佳群名下。申请执行人金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扣划被继承人金锋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419.82元,美元41.08元、港币349.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