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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陈峰与盛利兴、平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盛利兴,平春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254号原告:陈峰。委托代理人:于涛。被告:盛利兴。被告:平春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峰诉被告盛利兴、平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利兴、平春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撤回对被告盛利兴、平春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328元,减半收取16,6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6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滢钰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绍商初字第2254号原告:陈峰(公民身份号码:411502197609047773),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美地公寓11幢3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于涛,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利兴(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804040998),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柯桥街道双梅小区玫瑰苑26幢204室。被告:平春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002201002),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柯桥街道双梅小区玫瑰苑26幢204室。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绍商初字第22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盛利兴、平春娟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盛利兴、平春娟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长周力佳审判员黄茂树人民陪审员魏木根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曹滢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