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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420号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陆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5元,减半收取12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霞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