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樊忠义与陈荣柏、杨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忠义,陈荣柏,杨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樊忠义,男,1955年10月13日生,汉族,唐山市路北区民政局干部。被告陈荣柏,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杨秀芹,女,1954年5月25日生,汉族。原告樊忠义诉被告陈荣柏、杨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忠义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1年7月1日前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用于偿还被告家庭债务。2011年7月1日,被告陈荣柏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没钱为由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出于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陈荣柏未出庭答辩。被告杨秀芹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1日,被告陈荣柏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樊忠义现金贰拾陆亻万元整(260000)元,以前借条全部作废,以本条为准。2013年6月28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26万元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借款利息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诉讼中,原告樊忠义另提交被告女儿陈洋2010年2月5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樊忠义人民币三亻万元整。原告认可陈洋出具的3万元借条中的债务包含在本案被告所负26万元债务中。以上事实,有借条、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荣柏与杨秀芹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荣柏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6万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就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应自原告主张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荣柏、杨秀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樊忠义借款人民币26万元,并自2013年6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荣柏、杨秀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嘉琦代理审判员 唐佳林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