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891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新城乡韩家沟村,农民。被告乔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新城乡韩家沟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畅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伟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