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执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付正和与李士国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正和,李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执字第2109号申请执行人付正和,男,汉族,1957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571106271X,市民,住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224号。被执行人李士国,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712122736,农民,住阜宁县郭墅镇兴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羊民初字第03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士国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士国应得收入及存款674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刘青松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