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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商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江苏福世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福世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商初字第00709号原告江苏福世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正东村。法定代表人于世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佩,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福世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福世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福世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