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02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宋×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7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男,1971年7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宋指使陆(男,14岁)通过向位于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后厂村寄送快递的方式,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中天思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各1枚。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次日,被告人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网页照片,快递单复印件照片,银行汇款凭证,短信照片,印章照片,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作说明,通话记录照片,身份材料,证人谭、赵、李、陆的证言,被告人宋的供述,文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向他人贩卖非法制作的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