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双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建荣与谭忠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荣,谭忠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双民初字第253号原告:陈建荣。法定代理人:陈新妹。委托代理人:孙金金。被告:谭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荣诉被告谭忠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72元,由原告陈建荣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震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海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