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宝平与张建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平,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61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平。被执行人张建国。本院在执行张宝平与被执行人张建国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建国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