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战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成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雨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