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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战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成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雨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