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呈贵、张福与被执行人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呈贵,张福,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谢呈贵,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张福,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郑富,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谢呈贵、张福与被执行人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呈贵、张福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郑富履行给付1.3571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富于2013年11月25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守 信审 判 员 谢 兆 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