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磐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长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磐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磐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长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磐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长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磐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磐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