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沈诗海与王继红、季福奎、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诗海,王继红,季福奎,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沈诗海,男,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告王继红,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季福奎,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诗海与被告王继红、季福奎、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继红、季福奎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沈诗海所有的坐落于甘井子区房屋、大连嘉城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中山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诗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继红、季福奎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沈诗海所有的坐落于甘井子区房屋。三、查封大连嘉城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中山区房屋。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剑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新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