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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阳民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长贵与韩君芝民间借贷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长贵,韩君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民保字第159号申请人张长贵,男,196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韩君芝,男,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张长贵因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韩君芝所有的位于济阳县太平镇开发区1号院内的3M*1.5M球磨机一台,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长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君芝所有的位于济阳县太平镇开发区1号院内的3M*1.5M球磨机一台。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租赁、赠与、隐匿、损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