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0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竹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竹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091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物业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147号。法定代表人谢天旭,蓝天物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竹健,居民。申请执行人蓝天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潘竹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9日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竹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大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陆文义执行员 徐恒山执行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杏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