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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浈法民一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陈晓锋与骆小茹、胡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锋,骆小茹,胡伟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韶浈法民一初字第846号原告:陈晓锋,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代理人:程晖,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国丰,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骆小茹,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胡伟雄,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陈晓锋诉被告骆小茹、胡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晖,被告骆小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伟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属夫妻关系,被告骆小茹向其借款19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约定逾期每月按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还尚欠的90000元借款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本金90000元及按每月5%支付7个月的违约49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骆小茹辩称:其向原告借款属实。被告胡伟雄未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0日,被告骆小茹向原告陈晓锋借款140000元,约定2013年3月1日前还清,2013年5月10日,被告骆小茹又向原告陈晓锋借款50000元,约定2013年5月25日前还清,陈小霞对50000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两次借款均约定被告逾期每月按总金额5%支付违约金,被告骆小茹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借款后被告骆小茹偿还了10万元。借款期满后,被告骆小茹未能如期归还全部借款,经原告催告未果,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另查,原告诉称被告骆小茹向其借款的用途是用于生意周转、家庭开支所需,被告骆小茹承认借款用途是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即用于买汽车及偿还被告在购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100号御景园A5座302房的银行按揭款6、7万元,2013年初买车用了40多万元。被告胡伟雄没有对上述事实提出异议。骆小茹、胡伟雄于2009年8月20日在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欠条、结婚登记记录证明、诉状、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明被告骆小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骆小茹欠原告本金9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骆小茹偿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骆小茹上述借款是在其与胡伟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胡伟雄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被告胡伟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但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关于违约金部分,原告请求从借款期满后按每月5%支付违约金给原告,本案借贷主体是公民个人,属民间借贷,合同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适当调整,本案违约金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为宜。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没有在本案中起诉借款担保人陈小霞,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骆小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晓锋借款40000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3年3月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限被告骆小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晓锋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3年5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760元,由被告骆小茹、胡伟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礼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