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冯得飞与李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得飞,李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11号原告冯得飞,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龚淳,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杰,女,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得飞诉被告李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得飞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得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得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46元,由原告冯得飞负担。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