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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冯得飞与李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得飞,李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11号原告冯得飞,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龚淳,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杰,女,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得飞诉被告李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得飞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得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得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46元,由原告冯得飞负担。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