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海朗源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固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徐永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朗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固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徐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181号原告上海朗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卫东,男,上海朗源化工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上海固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明。被告徐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朗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固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徐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7元,减半收取计89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劲松审 判 员 邵忠华人民陪审员 何志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