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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攻与王五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攻,王五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57号原告:陈攻。委托代理人:陈端邦。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五一。委托代理人:周洪伟,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攻诉被告王五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攻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周佩芳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