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余长飞与杨锦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长飞,杨锦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44号原告:余长飞,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安祥,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锦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长飞诉被告杨锦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长飞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余长飞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长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长飞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永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