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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左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098号原告左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某某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某某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陈某某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65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