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一终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夏盛贸易有限公司、寿县寿州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寿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夏盛贸易有限公司,寿县寿州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寿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夏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桃花坞镇街道龙兴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59561879—X。法定代表人:夏克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县寿州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寿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十字街口东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8887005-7。法定��表人:段宗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苏州市夏盛贸易有限公司与寿县寿州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寿民二初字第00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州市夏盛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区,寿县寿州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对其提起诉讼,应依法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5月6日,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在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寿县,寿县寿州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在纠纷产生后向寿县���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寿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季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