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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12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永胜与被执行人程宗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胜,程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250-1号申请执行人:谢永胜,男,住所地:繁昌县。被执行人:程宗明,男,住所地: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程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宗明履行法律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宗明、王桂兰共有繁昌房007XXX号、802XXX号房产进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