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卢某某、毕某某、于某、于某某、马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毕某某,于某乙,于某甲,马某某,昌邑市长丰彩印厂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全文
山东��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章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初中文化,章丘市曹范镇华鲁装订印刷厂负责人,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被告人毕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昌邑市,初中文化,昌邑市文华印刷厂负责人,住山东省昌邑市。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辩护人韩建龙,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某乙,女,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于某甲,男,汉族,1981年4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大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树营,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60年5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昌邑市,大专文化,昌邑市长丰彩印厂负责人,住山东省昌邑市。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辩护人栗昭伟,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亓翠萍,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昌邑市长丰彩印厂,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昌邑市长丰彩印厂负责人。诉讼代表人马颖慧(马某某之女),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山东同大方针印染公司会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鲁章丘检刑诉(20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卢某某、毕某某、于某乙、于某甲、被告人马某某、被告单位昌邑市长丰彩印厂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芳芳、书记员李津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毕某某及其辩护人韩建龙、被告人于某乙、被告人于某甲及其辩护人赵树营,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栗昭伟、亓翠萍,被告人单位昌邑市长丰彩印厂的诉讼代表人马颖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两次对本案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均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装订机械,伙同其妻子于某乙在章丘市曹范镇自己的家中从事盗版图书的装订与销售活动。被告人卢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将中国建筑出版社以及中国计划出版社的建筑图书样本提供给卢新(在逃)进行加工,制作成印刷胶片,并将胶片分别交由被告人马某某经营的昌邑市长丰彩印厂和被告人毕某某进行印刷,被告人卢某某通过济南市日昌印刷厂原业务员于某甲印制图书封面后,将印刷书页及封面运回家中,组织工人进行包装,最后再将图书通过济南等地区的书店进行销售。其中,公安机关依法从卢某某处扣押《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山东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等图书,共计87880册。根据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鉴定,上述28种图书均为盗版书籍。在无被告人卢某某提供的印制图书委托书的情况下,被告单位昌邑市长丰彩印厂、被告人马某某为卢某某印刷《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图书,从被告人卢某某处扣押该两种图书共计800册;被告人毕某某为卢某某印刷《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山东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等图书,从被告人卢某某处扣押该两种图书共计6088册。自2008年6月30日,被告人于某甲在卢某某没有提供印制图书委托书的情况下,为其印制《山东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等十二种图书封皮45600份,从卢某某处扣押该十二种图书共计19096册。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于某甲至章丘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就指控的以上事实,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毕某某、于某乙、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昌邑市长丰彩印厂、��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毕某某、于某乙、于某甲、马某某、被告单位昌邑市长丰彩印厂对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被告人毕某某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定罪量刑,被告人毕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不足人民币20万元,应当在三年以下刑期量刑。二、被告人毕某某在本案中客观作用相对较小。三、被告人毕某某确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四、被告人毕某某系初犯。五、建议对被告人毕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于某甲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二、被告人于某甲系自首���且系初犯,应当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马某某违法实施复制印刷行为,客观作用相对小。二、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三、被告人马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积极表现。四、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本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装订机械,伙同其妻子于某乙,在章丘市曹范镇自己的家中从事盗版图书的装订与销售活动。被告人卢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将中国建筑出版社以及中国计划出版社的建筑图书样本提供给卢新(在逃)进行加工,制作成印刷胶片,并将胶片分别交由被告人马某某经营的昌邑市长丰彩印厂和被告人毕某某进行印刷,被告人卢某某通过济南市日昌印刷厂原业务员于某甲印制图书封���后,将印刷书页及封面运回家中,组织工人进行包装,最后再将图书通过济南等地区的书店进行销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的妻子于某乙负责帮助被告人卢某某管理雇工及帮助被告人卢某某运送盗版图书。案发时,公安机关依法从卢某某处扣押《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山东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等28种图书,共计87880册(见附表)。根据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鉴定,上述28种图书均为盗版书籍。在无被告人卢某某提供的印制图书委托书的情况下,被告单位昌邑市长丰彩印厂、被告人马某某为卢某某印刷《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等图书,从被告人卢某某处扣押该两种图书共计800册;被告人毕某某为卢某某印刷《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山东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等图书,从被告人卢某某处扣押该两种图书共计6088册。自2008年6月30日,被告人于某甲在卢某某没有提供印制图书委托书的情况下,为其印制《山东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等十二种图书封皮45600份,从卢某某处扣押该十二种图书共计19096册。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于某甲至章丘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本院另查明,案发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卢某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对开切纸机一台、锁线机一台、三面切书机一台、书芯压平机一台,依法扣押涉案盗版图书87880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报案记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5月4日8时30分许,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工作人员熊建华报案称:章丘市曹范镇北曹范村卢某某、于某乙夫妇未经出版社授权,私自复制发行中国建��工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的图书,数量巨大。接报后,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2、书证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系合法注册企业,拥有图书发行权,其法定代表人为沈元勤。3、书证中国计划出版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图书出版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中国计划出版社系合法注册企业,拥有图书发行权,其法定代表人为徐平。4、书证图书出版合同一宗证实,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及中国计划出版社对涉案图书具有专有出版权。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章丘市曹范镇北曹范村卢某某住宅内、卢某某租赁的其住宅南侧图书装订现场及卢某某住宅东侧其租赁的仓库内提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及中国计划出版社的图书一宗,并予以扣押。6、公安机关出具的清点记录一份证实,办案民警与出版社工作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图书进行清点。7、现场照片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卢某某盗印图书的现场及设备牌照取证,并依法扣押作案工具对开切纸机一台、锁线机一台、三面切书机一台、书芯压平机一台。8、证人王霞(卢某某雇佣的装订图书的工人)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3月份开始在为卢某某装订图书,主要是刷胶。卢某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书籍装订厂,共有四台机器,两台切书机,一台锁书机,一台压平机。卢某某从外面运来半成品,然后雇工人进行装订,工序有:折页、锁书、压平、刷胶、切书、扒圆、粘封面,成品书由卢某某用车送出去。装订的都是些建筑方面的图书。9、证人蔡花(卢某某雇佣的装订图书的工人)的证言证实,其为卢某某装订图书两个月了,主要负责裁书装订。卢某某两口子经营这个装订厂,平时他们安排活后就走。装订的都是些建筑方面的图书。10、证人于成兰(卢某某雇佣的装订图书的工人)的证言证实,其为卢某某装订图书一个多月了,主要负责锁书。卢某某从外面运来半成品,装订为成品书。装订工具有两台切书机,一台锁书机,一台压平机。装订的都是些建筑方面的图书。11、证人刘燕(卢某某雇佣的装订图书的工人)的证言证实,其为卢某某装订图书两年了,负责扒圆。卢某某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书籍装订厂,共有四台机器,两台切书机,一台锁书机,一台压平机。卢某某从外面运来半成品,然后雇工人进行装订,工序有:折页、锁书、压平、刷胶、切书、扒圆、粘封面,成品书由卢某某用车送出去。装订的都是些建筑方面的图书。12、证人于班子、张丽(卢某某雇佣的装订图书的工人)的证言证实,其在���某某的装订厂干活有一两个月了,这个装订厂没有名子,有六个工人。装订厂不搞印刷,只是装订图书,装订的都是建筑方面的图书。其不知道装订的书籍买到何处。13、证人牛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02年在济南市山大南路世通书店打工,后于2006年接手该书店经营至今。2006年或2007年的一天,卢某某来其书店推销盗版的书籍,都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和中国计划出版社的,卢某某给其发货,等其将书卖完后,卢某某再与其结账。其记不清具体从卢某某处买了多少书。14、证人牛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济南市山大南路经营一家书店,于2009年开始销售盗版书,都是建筑方面的图书,每年从卢某某处购进盗版图书五千元左右。开始时,卢某某雇佣机动三轮车给其送书,后来卢某某开一辆灰色面包车给其送书。15、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济南市山大南路经营一家书店。卢某某到其店中推销盗版图书,其从2008年底或者2009年初开始购买卢某某的盗版图书,总共购进了五千多元的盗版书。卢某某开一辆灰色面包车给其送货。1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济南市山大南路经营一家书店。其认识卢某某,是因卢某某到其店中推销盗版图书,其从2010年底开始购买卢某某的盗版图书,总共购进了四千多元的盗版书。其购进的图书有两种,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1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济南市山大南路经营一家书店。其从2011年开始购买卢某某的盗版图书,主要有《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施工手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其一共购进卢某某三千多元的图书。卢某某开一辆灰色面包车给其送书,等���卖完,再与卢某某结账。卢某某到其店中推销图书时,就说是盗版图书,并且这些书的价格明显低于正版书的价格。18、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卢某某是盗版图书生产商,其曾三次购进卢某某的盗版图书,图书是《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施工手册》。卢某某开一辆瑞风面包车给其送货。19、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下旬,其单位接匿名电话举报,在山东省章丘市曹范镇北曹范村有个叫卢某某和于某乙的,这两人是夫妻,盗版生产其出版社的图书好几年了。卢某某有一辆牌照为鲁A532**号的江淮瑞风面包车用来送货。其得到线索后,告知了中国计划出版社,因为根据以往经验,凡是盗版其出版社图书的一般会盗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的出版物。其到章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报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对卢某某夫妇的制造、存储盗版图书的窝点进行查扣���经清点,卢某某夫妇制造、存储盗版图书的窝点,共有21种图书是盗版其出版社的出版物,共有七万余册,码洋(册数乘以定价)一千二百余万元,其中《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缩印本》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没有封面但有版权页,其他19种图书都是成品书。其将样品带回出版社进行鉴定,上述图书全系盗版其出版社的图书,其出版社从未授权卢某某对其出版社的图书进行制作或销售。20、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下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工作人员熊建华给其打电话称接到举报,在山东省章丘市曹范镇北曹范村有叫卢某某和于某乙的,两人是夫妻,他们盗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和中国计划出版社的图书。2012年5月4日,其配合公安机关对卢某某的盗版图书窝点进行了查处。经清点,查获的图书中有中国计划出版社的七种图书,共计15163��。其出版社没有授权卢某某发行其出版社的图书。21、辨认笔录三份证实,卢某某分别辨认出为其印刷盗版书页的马某某、毕某某及为其提供胶片的卢新。2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凭证一宗证实,卢某某向马某某及毕某某支付款项的情况。23、被告人卢某某、马某某、毕某某、于某甲、于某乙的户籍信息各一份证实,被告人卢某某、马某某、毕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4、昌邑市长丰彩印厂企业登记表一份证实,昌邑市长丰彩印厂的登记情况。2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一份证实,涉案人员卢新目前在逃。26、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一宗,证实涉案的28种图书全部系盗版出版物。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出版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数量达87880册,情节特别严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于某甲在明知被告人卢某某无权出版他人图书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卢某某提供帮助,印制图书书页或者封面,系被告人卢某某之共犯,情节特别严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昌邑市长丰彩印厂、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卢某某无权出版他人图书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卢某某提供帮助,印制图书书页,系被告人卢某某之共犯,情节严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甲于2012���6月27日至章丘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乙帮助被告人卢某某管理工人,帮助被告人卢某某运送图书,在犯罪过程中其次要作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毕某某、于某乙、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毕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于某甲系自首,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毕某某的辩护人的对被告人毕某某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定罪量刑,被告人毕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不足人民币20万元,应当在三年以下刑期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亦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毕某某为卢某某印刷《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山东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等图书达6088册,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以被告人毕某某为被告人卢某某印制的复制品数量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对被告人毕某某的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某在本案中客观作用相对较小,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印刷盗版图书书页所需胶片和纸张均由被告人卢某某提供,印刷完成书页之后,由被告人卢某某运回装订出售。被告人马某某系为被告人卢某某提供帮助,为其印刷盗版图书书页。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考虑到被告人马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量以缓刑。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于某甲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的,应当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为更多承揽业务,受被告人卢某某委托,为其印刷盗版图书封面,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考虑到被告人于某甲的认罪悔罪态度,其不致在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量以缓刑。对被告人于某甲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卢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毕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于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及第三款,对被告人于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及第三款,对被告人马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及第三款,对被告人单位昌邑市长丰彩印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毕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于某乙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于某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马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单位昌邑市长丰彩印厂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对开切纸机一台、锁线机一台、三面切书机一台、书芯压平机一台及涉案盗版图书87880册(附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人民陪审员 刘铁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达扣押卢某某盗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图书清单序号书名册数定价(元)码洋(万元)1《G101平法钢筋计算精进2》框架-剪刀墙结构案例实战4680册5927.62《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缩印本2000册23847.63《现行建筑结构规范大全》上下200套400套3807.64《现行建筑结构规范大全》上下200套400套3987.965《现行建筑结构规范大全》上下200套400套2955.96《现行建筑结构规范大全》上中下400套800套525217《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30300册2487518《建筑材料实用手册》704册185139《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上下2500套5000册2606510《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定额》8本1050套8400册78081.911《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5本12000册650册1561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版510册482.513《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技术措施》建筑320册240.7714《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技术措施》暖通动力320册300.9615《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技术措施》给水排水320册290.9316《建筑节能设计��一技术措施》电气320册240.7717《钢筋混泥土结构平法设计与施工规则》2500册5814.518《平法混泥土结构的计量与计价》1500册355.319《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第三版288册168520《建筑工程识图及预算快速入门》65册550.362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500册120.6合计21类72717-1216.25扣押卢某某盗版中国计划出版社图书清单序号书名册书定价(元)码洋(万元)1《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上中下5800册310179.8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2000册8617.2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4000册9839.2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1500册12819.2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800册685.446《钢结构设计规范》1000册575.77《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63册180.11合计7类15163册-266.6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