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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刘春侠诉司雨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女,委托代理人渠清,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渠清、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11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结婚仪式。1993年3月13日日生一子司坤。婚后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感情不合、家庭暴力都不是真实的,被告和原告的感情一直很好,虽因家庭琐事偶有吵架,但是很正常,为了孩子和家庭幸福,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11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结婚仪式。1993年3月13日生一子**,现已成年。婚后二人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已二十年有余,为了幸福生活共同打拼,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期间虽偶有争吵,但实属正常。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不能证明双方的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望双方有了矛盾和误解,及时沟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苏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