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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彩虹纸箱厂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琪思孚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彩虹纸箱厂,吉林市琪思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彩虹纸箱厂。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刘洪明,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洁,该该厂职员。被执行人:吉林市琪思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齐志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彩虹纸箱厂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琪思孚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后,双方和解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彩虹纸箱厂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