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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于建伟与昌乐县公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伟,昌乐县公路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商初字第673号原告于建伟,昌乐县经济开发区西水坡村。委托代理人王晓帆,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乐县公路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伟与被告昌乐县公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于建伟负担。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刘文强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