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主张有权放弃,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晁俊杰 搜索“”